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摘要:为解决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商事争端,保障经济合作倡议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组建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构建仲裁、调解、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支持与保障。专家委员的组成兼具国际性与专业性特征并承担多种职责,如主持调解和就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机制运行目前还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为更好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职能,本文通过查阅国际商事法庭及其商事专家委员会相关的国内外论文及著作,整理相关学者的学术观点,并在其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主要解决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之间的程序正当问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性质及定位问题、专家委员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调解适用率低的问题、增加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机制
- 文献综述
(一)历史发展进程
自2018年1月,国际主席习近平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后,有关设立符合“一带一路”中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需求新机构和新机制的举措便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一,借鉴于国际商事争端纠纷解决中已经极占优势且发展愈趋成熟的国际商事法庭,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西安挂牌成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最后,在建立CICC的基础上,创设具有专业性、国际性的专家委员会,将诉讼与调解、仲裁三种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设立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第一条已经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为CICC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关于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尚存在的问题
1、程序正当问题:
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之一为就法院审理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根据现有规定,提供咨询意见的范围为国际商事法庭以及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所涉及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规则、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等专门性法律问题。而联系专家委员是由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同意接受咨询,则制作书面答复意见。而此流程和专家委员提供专家意见的程序在透明度和正当程序保障方面明显存在欠缺,对此可以参考借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经验。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法规定,法院可指定独立专家就法院指定的具体问题向其报告[1]。在指定专家前,法院需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提议专家的姓名,征询专家意见的事项以及专家的资质。法院应确定专家报告的职权范围,并向当事人发送最终职权范围书。专家在接受指定前,需向法院和当事人提交其独立于当事人和法院的陈述。当事人可就专家独立性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专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重要信息,或就相关文件、货物、样品、财产或场所接受查阅,检查或试验。当事人有权接收信息并参加检查,审查专家审查的文件以及法院与专家之间的通信。专家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得出结论使用的方法、证据和信息。法院应将专家报告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书面陈述或自己选定专家的报告对法院指定专家的报告进行回复。当事人可将法院指定专家的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可指示法院指定专家参加庭审,并对其进行询问,当事人也可以询问法院指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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