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人责任研究
摘要:我国法律并未对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情况下抵押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这一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近年来,主张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学说和裁判应属主流,也有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的。物权法施行以来,主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学者和裁判只占很小一部分,也有观点认为抵押权人可选择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担保责任。
关键词:未登记不动产抵押;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一、文献综述
(一)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1、支持观点
王利明在《物权法研究(上卷)》(2013)中提出,不动产抵押合同系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自由原则来订立,因此其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和规范。
孙鹏在《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2004)一书中认为:抵押合同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缔约,登记义务即随之发生效力,抵押人应当履行此义务。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抵押权人,对此无义务,而是具有与此相对应的登记请求权,在抵押人不按此义务行事时,即有权诉诸法院,申请强制抵押人执行,并使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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