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摘要: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并不陌生,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惩治恶性侵权行为人、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写入《民法典》,是我国侵权赔偿领域中的一次创新与发展。因而产生了对环境侵权惩罚性研究的倾向,对于尚还处于萌芽阶段的制度进行建设性地探索。随着2020 年通过的《民法典》以立法的形式
确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激发众多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研究兴趣,引发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理论研究的重视。通过对比历年来有关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论文数可发现文章数激增,极大的激起了人们研究的欲望与动力。本文研究的目的旨在通过对该条问的的解读以及有关惩罚性条款的规定和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摸索出一条更为明朗的国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赔偿金额;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概述,国内的教授陈年冰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书中对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体系,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的英美法系国家,这项制度是诞生于具体的判例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的,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要法源,更应强调制度的科学性、体系性。其描绘了较为全面的体系,但不足之处也在于并未涉及有关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对于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主体适用,学者李丹关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的探讨与分析,在对可能主体分析的基础上,其认为请求权应当仅属于普通环境侵权中的私主体。李丹认识到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归属不同,本质在于对环境法益采取的公私法保护途径不同,虽然文章中并未就这一问题细致论述,但这一观点对从本质上探究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归属主体提供了思考路径。而白江从我国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范围入手,主张扩大适用范围,完善环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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