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不同于一般性的普通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是包含在国际、国家和行业的标准中的专利技术,它一旦形成,任何实施者或经营者在实施标准时都必须使用该标准必要专利。这意味着,当实施者或经营者实施专利,且由于技术上或者商业上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其专利部分或全部与标准必要专利相似或相同时,不可避免要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许可。这极大地提高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使用谈判中的地位,导致可能产生滥用禁令救济的情况。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人能够申请禁令救济的标准,解决规制滥用禁令适用的手段、对禁令救济的限制以及禁令救济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关键词:禁令救济;标准必要专利;FRAND声明
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产业的不断成熟,技术标准化在经济、技术和管理实践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标准化,不仅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更有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费者的适应成本、消除国际贸易障碍等诸多益处。在标准化组织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时,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不可避免地会落入某些专利技术的权利要求范围,从而使这些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而标准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强制性,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其权利的保障依赖于禁令救济,即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但是当专利是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时,由于标准对相关从业者的强制性,使得标准实施人在实施标准时无可避免地会实施该必要专利,这使得该技术的竞争力大幅提高。此时,若专利权人行使禁令救济权,则会对标准实施人造成巨大打击,从而使双方利益失衡。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可能以禁令相要挾,向标准实施人索要高额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要求交叉许可,以攫取远超过专利自身价值的利益;另一方面,权利人还可能通过向法院申请禁令的方式,禁止标准实施人实施专利,可能造成其被排挤出市场的结果,产生反竞争效应。
近年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持续不断地发生,引发了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热烈关注与讨论。其中,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案,是我国国内发生的第一起针对知识产权滥用提起的反垄断调查案件。2011年12月6日,华为以交互数字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2013年2月4日,深圳中院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在此案发生之后,2013年11月起,我国发改委对高通展开反垄断调查,最终认定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
标准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强制性,与专利“有限垄断”之间形成的矛盾,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学术界仍有一些分歧:从专利“有限垄断”上看,当专利权人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寻求禁令救济;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性上看,专利权人无权阻止专利实施人实施专利。司法界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许可行为与禁令救济的行使之间的关系也存在分歧,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对保障标准实施者和社会公众对标准的需求,具有深远的意义。
课题毕业论文、文献综述、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