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网络时代,犯罪日趋国际化、组织化、网络化。
网络技术的运用在犯罪中日益普遍,并且对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造成巨大影响,出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配合协助获取信息,所以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和权利义务,既能有效的保障用户的个人隐私问题,又能充分有效的协助办案机关解决犯罪问题,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
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信息服务提供者和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统称。
就侦查协助而言,在刑事诉讼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执法,具体到侦查环节,主要是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安机关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
本文将从论证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出发,分析了侦查协助的现实困境与原因,并从协助义务内容、协助原则、适用范围与程序、权利救济与追责机制等多个角度提出了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机制的思路,较为系统地研究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研究这一主题,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该主题系统研究不足的问题。
此外,还明确其义务内容为技术支持、数据冻结与提供、协助通信监控、数据存留四项基本内容。
在研究本文的问题之前,首先要厘清大数据侦查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同其他相似概念的不同之处以及明晰其内涵。
侦查的概念源自于刑事诉讼法,侦查模式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运用的模式。
依据侦查是否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将侦查模式分为传统侦查模式与信息主导侦查模式,二者的本质区别是信息记录、储存、提取以及分析方式上的根本差别。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文献综述、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