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3-05-06 10:33:39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1.国内研究现状(1)关于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陈兵(2019)指出,为了应对互联网市场上竞争纠纷案件,应打破传统私法逻辑下的行为-法益的侵权法审判思路,构建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并且结合动态的多元利益平衡分析框架;张湛江(2019)则认为应当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有所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的竞争自由造成显著损害,或者实质影响消费者的决策自由,,才需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2)关于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的认定,李慧敏和孙佳亮(2018)主张在数字经济时代,需要合理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三者。

判断数据抓取行为的合理性应当结合具体的商业模式和行业惯例,既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原则为抗辩理由非法抓取数据,防止技术恶意使用行为。

也要把握数据合理保护与防止垄断的平衡,拒绝数据抓取行为可能造成数据垄断行为。

梁晓阳(2019)认为由于商业道德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及抽象性,我们首先应该利用程序性分析框架细化商业道德,再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商业道德的认定。

他认为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四个方面考虑,例如行业发展所形成的惯例、行业从业规范和自律性公约、重要的技术因素以及对竞争秩序的影响。

结合这四个要素综合判断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郑一丹(2020)提出确立竞争关系、经营者是否受到损害、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认定框架。

(3)关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使用,我国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性规定和第十二条互联网专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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