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增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由此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拒绝作证权更能体现法治对人性的关怀,更能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寻找人性与法律平衡点的体现。
我国自古以来注重亲情与家族关系的维护,延续千年的亲亲相隐对当今的刑事诉讼法存在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但是,现有的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实践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完善与摸索。
本篇文献综述旨在阐述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的概念,辨析它现存的问题与不足。
一、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概念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应属于证人特别权利的一种,所谓证人特别权利一般包含两类:其一是证人职业拒绝作证权,在国外一般包含牧师、心理医生等职业的拒绝作证权等;其二是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拒绝作证权。
对于拒证权,罗纳尔多V戴尔卡门在《美国刑事诉讼:法律与实践》中认为:任何证人,除了站在证人席上的被告人,都有证人的特权。
证人特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在具备特定身份或者发生特殊情况下所享有的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并免受刑事处罚的权利。
对于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华小鹏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属拒证权问题研究》中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亲属拒绝作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由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某种特定的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内容包括拒绝披露有关事项、拒绝出示任何物件或文书、拒绝陈述某些问题、不出庭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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