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自新冠疫情爆发后,人们线下日常娱乐生活受到了限制,为了减少线下接触,更多人开始依赖网络渠道来获取信息,从而促进了网络媒体的发展。
注重创意的用户原创内容(UGC)以及注重质量的专业生产内容(PGC)层出不穷,极大程度丰富了当代人的网络生活。
网络环境在鼓励、包容多元化创作的同时,为带动流量和热点而产生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出现,与有资本运作的PGC不同,UGC往往缺乏对著作权的法律意识,个人用户既容易产生侵权行为又缺少维护自身著作权利的手段。
如何才能有效规制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成为了讨论热点。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新增了技术保护措施相关条款,规定了著作权人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且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避开技术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分为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控制措施,分别控制了使用人的接触权和复制权。
传统的技术保护措施指的是版权控制措施,如CD、DVD光盘中加入电子自动记录扇区以干扰复制,而在网络背景下,同一作品可以同时拥有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控制措施,如会员观看制度以及不提供下载服务。
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欣赏、浏览作品属于使用人的私权利,立法控制他人接触作品是否超过了著作权保护的限度呢。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一)国内研究现状我国目前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体现在《著作权法》中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分别规定了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避开技术措施去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及准许避开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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