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而同时,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
经济发展给人民带来良好的物质生活,但种类繁多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土地污染等环境污染却使人的生活质量下降。
因此,我国使用多元化机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刑事制裁是多种解决机制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解决方法,用以针对行为恶劣,造成的环境问题极为严重的环境犯罪案件。
从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主要指定罪与量刑)中,定罪是量刑的前提条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判定犯罪及使犯罪主体被认定为犯罪且受刑事制裁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一个犯罪案件的性质判定依据,因此,环境犯罪司法认定的难点大部分都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上。
因果关系的判断一向是刑法中的难点,大部分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判断都可基于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和原因说等因果关系理论较容易得出。
大部分刑事案件其危害行为与结果都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现行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制都可以很好的对其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但区别于其他种类的刑事案件,环境犯罪案件具有极高的复杂性。
环境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通常时间间隔较长,具有相当的滞后性,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其带来的危害后果可能要数年甚至数十年才会凸显,由于时间长久,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会有很多的介入因素,这些干扰因素使得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判断十分困难。
并且,一个危害环境的行为,由于时间、地理因素或其他影响因素的不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大或小,有的危害结果尚不足以构成犯罪,而有的危害结果已经达到某种环境犯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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