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3-08-07 17:16:45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两大法系,现在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互相融合、相互补充的状态,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存在较为成熟的判例制度,因此,在对这两大法系的借鉴基础上,最高院采用指导性案例这一概念,将其作为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2003年开始,最高院为了案例指导制度做了一系列前期工作,2005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第13项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 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国内外发出的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改革意见。

在我国长期成文法的传统之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这一选题通过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域外经验的借鉴,对未来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

进一步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它对于保障裁判统一,解决“同案不同判”,保障“同案同判”的司法正义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案例指导制度,在法律规范、社会管理以及司法与社会的交流上,都会有很大的收获。

案例指导制度应用至今,已经有好几个年头,专家学者尤其是实务工作者对于该制度的研究已经十分深入,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生、功能、不足与完善之处都有相当多的研究。

从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第13项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正式明确案例指导制度。

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是两大法系融合的适当产物,也是对历史经验的继承和发展,也是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重要手段。

首先,法官参照指导案例,可以作为其他法院裁判同类案件的参考,同一法律适用标准。其次,推行了简化连接案例与案例之间的过程,简化法律适用。第三,为法官填补法律漏洞提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第四,强化裁判的说理论证。同时,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对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法律权威有很好的保障作用。

首先,司法解释通常不是基于解决个案问题制定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具体性。其次,司法解释难免具有滞后性,指导性案例能及时应对实践中的问题。同时,由于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自由解释空间,指导性案例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有利于保障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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