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民事纠纷的类型化研究
——以司法实务案例分析为中心
摘要:第三人干扰导致婚姻关系等纠纷的处理和困惑在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而不同法系或地区的观点又有所不同。有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行为无效说、侵权行为说等等。在比较法的立场上对比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欺诈性抚养的认定和处理,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欺诈性抚养; 侵权行为说;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一、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动态
在我国,欺诈性抚养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内容。其产生原因具有多样性,并且较之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其他问题更具有复杂性。我国并没有对此类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这不利于重整我国因欺诈性抚养所破环的婚姻家庭秩序,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杨立新教授认为欺诈性抚养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大多数学者赞成杨教授的观点,也有少部分学者持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无效等观点。对于欺诈性抚养的实务问题,研究的学者比较少,也鲜有将其进行类型化的研究思路。
(1)无效行为说
持有该学说的学者认为,欺诈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故意采用隐瞒欺诈的手段,使被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将该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加以抚养,是被欺诈方在受欺诈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的意思表示。而依照旧《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在因受欺诈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做出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欺诈性抚养是无效行为,被欺诈方有权要求欺诈方返还其所支付的抚养费。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文献综述、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