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探析
摘要: 为了回应环境法治完善的现实需要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我国环境保护规范领域的创新制度在 2015 年底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首创提出。磋商程序作为该制度重要环节,其旨在通过开放包容的协商和广泛的公众参与化解“生态环境修复者缺位”的现实难题, 在既有的环境救济方式外提供一种协商共治的模式,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修复问题的解决效率 。2017 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正式颁布,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初步建立。改革方案虽然在试点经验的总结上对磋商制度做出进一步完善,但关于磋商的法律性质、程序规则、权利救济等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以至实践中磋商制度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学术界对磋商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主要有“民事法律关系论”、“行政法律关系论”、“双阶层构造解释论”等不同分歧。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一、文献综述
(一)前言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生态环境问题随之而来,国家对于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也越加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和谐社会已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任务,而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生态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人身财产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本身受到的损害,后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对象。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点内容,但在磋商的各个环节仍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这会导致磋商无法顺利有效地进行,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因此,有必要从磋商的内容设计和实践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找到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使其具备充足的学理基础以及现实可操作性。
(二)研究的历史背景
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研究起步晚。截止2021年12月28号,作者通过在中国知网中输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字样,能查到的文献共计403条,其中2016年共计6条、2017年共计28条、2018年共计85条、2019年共计110条,2020年共计95条,2021年79条。由上述数据可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研究近年不断增长。2015年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提供了救济渠道。为了加快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效率,《试点方案》赋予了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首创提出了以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根据需要赔偿或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的制度。在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办与国务院办公厅在 2017年12月联合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明确了磋商程序作为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同时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9年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该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适用司法确认的程序。根据生态环境部的官方数据,截止 2019年10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0%以上都是通过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解决,作为一项广泛运用的全新制度设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更是成为关注的焦点,司法实务界对该磋商制度不断尝试与丰富,但对于磋商行为的法律性质、程序规则、救济制度等问题,《改革方案》和《若干规定》等文件至今尚未廓清,制度缺乏理论基础,其性质也不统一,为了更好地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实践提供理论基础,学界对该项制度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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