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平台谣言治理的私主体责任
摘要:网络谣言的顽固、繁杂以及裂变传播的特性极大地扩张了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对社会或个人潜在的负面影响,使得传统上承担辟谣、追责主体的政府在舆情管控、信息引导方面的成本和难度不断增加。而连接谣言行为主体、承载巨量真假信息的平台在控制手段、识别效率等方面有着突出优势,平台应当承担起治理网络谣言的责任。基于平台治理的私法属性,其责任集中在信息审核和合理注意义务违反的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扩大致损的连带责任上。
关键词:网络谣言; 平台责任; 审核义务; 侵权责任
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对象
本文旨在回答平台在网络谣言的产生、传播和治理过程中,于何时、因何种行为而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一综合性问题。对于平台为一方主体,涉及网络谣言治理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因另一方主体及其与平台间行为样态的不同、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方式的侧重而呈现出多种平台治理法律关系,不同法律部门在合乎本部门规范目的和调整方法的基础上对平台所涉网络谣言治理关系进行调整,将会授权平台或为平台设定以与管理权限或权利相一致的职责或作为、不作为义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一旦违反了这些义务,造成网络谣言对实体权利的侵害或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将不得不承受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即具体化了的平台责任。因平台所为网络谣言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的不同,这些平台责任就有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的区别。
由于平台行政责任更多地体现为平台在配合政府部门对网络信息传播或平台所属行业、领域的管理过程中一般违法行为的公共管理职责的后果承担,是行政权力的延伸,在公权力主导的网络谣言治理活动中,平台的主体地位并不突出,甚至在一些短期政策性管控行动中充当着封杀、断开链接、屏蔽搜索的工具属性角色,易造成平台在约束性自律、参与义务与规范性自主、治理义务之界限上的模糊,其并非最佳研究对象。而平台的刑事责任作为构成要件最严苛、惩处力度最严厉、适用范围最明确的责任形式,立法的谦抑性原则、司法资源整合配置、实际的惩处必要性等种种因素的结合决定了因不当处置网络谣言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平台并不在多,这不利于平台治理责任的探究与剖析,因此,平台刑事责任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本文将以平台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着重论述其性质、内涵和形式。究其原因,一方面,平台谣言治理语境下的平台责任是作为独立主体的平台与用户产生的私法关系所包含的义务违反责任,侧重审核排除而非配合惩处。另一方面, 因网络谣言产生的民事纠纷较为普遍。平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博关注、引流量、泄私愤、寻开心的虚假信息,态度上模棱两可。网络谣言确有侵权之嫌,但信息筛选并非易事,而保留信息又能提高平台的活跃度,带来收益,这便让网络谣言有了栖身之地,平台因此便有较多民事责任的承担。
(二)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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