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古代典权制度及其当代重构
摘要:典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它作为习惯法出现,被封建成文法和现代民法典认可,到新中国成立后被废除。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者对其存废展开激烈讨论,很可惜最终未出现在《物权法》中。
基于典权的特殊性,本文首先对典权作了定性,分析了它的性质。然后本文简述了典权的历史沿革并揭示了其产生的思想和经济根源。最后本文阐述了对典权存废的个人观点,并提出了发展完善典权的建议。
关键词:典权; 用益物权; 历史沿革; 现代借鉴
一、文献综述
典权是我国现代民法中完全未受外国影响而独立存在的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人几千年法律智慧的结晶。即使是现在,典权依然以其特有形式给当代人留下宝贵启示。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之收益的权利。其特点是出典人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给典权人以获取典价,并享有若干年后以原典价回赎典物的权利,而典权人则享有出典期间典物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基于该定义与典权在实践生活中的种种表现,当前对典权有三种学说:担保物权说、用益物权说与特种物权说。
一、用益物权说为通说,学者早期如黄佑昌、胡长清,现如郑玉波、姚瑞光等赞同该学说的理由有:
首先,典权定义的重点在于典权人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这正是用益物权的最大特性。担保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而典权人设立典权的目的在于使用与收益典物。其次,典权是独立物权,始终因物的存在而存在,不需要以债的存在为前提。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最后,出典人有权以原价回赎典物,也可以放弃回赎权,无论典物价值与典价是否一致,二者都可以导致典权关系消灭。在担保物权中,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时,仍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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