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立法疑难问题探析文献综述

 2023-04-22 16:31:31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选题意义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而在我国,商法人和商合伙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综合规划司于2021年6月发布的《2020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基本情况》显示[1],全国市场主体实有13840.7万户,其中企业共计4331.4万户,个体工商户共计9287.2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22.1万户。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企业所占市场主体数量巨大,但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尚未对非法人企业破产连带的经营者破产以及自然人破产作出规定,因此实践中存有大量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而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

在法治社会,对债务人一昧秉持惩罚态度并不妥当,采取严厉的手段惩治诚实但不幸的自然人的做法,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在没有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负有巨额债务而本人欠缺偿债能力,强行要求其履行债务不仅不具有现实操作性,而且会影响债务人的正常生活,甚至会妨害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在对债权人任何利益予以适当保护的前提下,法律也应当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此背景下探索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有助于解决我国个人债务纠纷,缓解执行难问题,而且能够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债务人涅槃重生,从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首先,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情形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债务纠纷。

面对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纠纷,我国法律规定的解决机制主要是参与分配制度和民事执行制度,但这二者都不具备自然人破产制度所起到的作用,仅是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根本解决个人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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