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张玲玲(2016)结合司法实践和审判经验,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实践为切入点,通过解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及运行模式,揭示法官审理技术事实的思维导图,为进一步优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供思路。
从优化合议庭的组成到借助技术调查官的专业知识实现合议庭整体知识结构的再设计,从传统依靠鉴定到引入专家辅助人实现技术问题庭审实质化,提出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逐渐建立起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代表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李菊丹(2017)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考察对象,详细比较中国和日本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情况,分析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关于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规范和管理选拔办法,避免技术调查官制度在不同知识产权法院实施中出现差异,从而影响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中立性和权威性。
彭霞(2018)围绕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技术咨询专家、专家辅助人、技术鉴定的人详细阐述了各种技术事实查明制度在法律地位、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出具的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的不同。
重点论述了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性、中立性和高效性,以及在技术事实查明制度中的关键作用,认为各个技术事实查明制度应该相互协调,相辅相成,优势互补,在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中最大化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赵锐,魏思韵(2021)从学理层面反思技术调查官制度中关于技术调查意见是否公开、是否优先于其他技术查明结论、独任技术调查官可否保障查明技术事实以及是否要构建技术法官制度等一系列问题。
并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对技术调查官现有的制度安排出发,以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方式,对现阶段技术调查官制度面临的理论和实践争议进行了探讨,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适度公开技术调查意见,区分情况适用合议制和独任制技术调查官,且根据现实情况划定了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之间的效力位阶,协调各机制之间的矛盾,并提出了技术法官体制的构想。
邹享球(2021)首先肯定了技术调查官制度自2014年实施以来,在国家层面逐渐丰富和完善。
但同时也认为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无论是理论设计还是工作机制,仍有不少需要继续丰富和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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