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编入,并且将其作为刑事基本原则,其旨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并且对于缓解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众多轻微化的刑事案件之间的矛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这项制度试点工作的展开,但如今立法的完善,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指引与支撑,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此项制度在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方面的巨大贡献,但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新问题也不断出现,亟需相关立法的填补与完善。
如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行使上诉权的问题,是当今学术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
这个问题不仅牵涉到以节约司法资源,追求诉讼效率为出发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上诉程序之间的矛盾,还内含了众多被告人先以认罪认罚来换取较轻的量刑后,又以上诉来拖延刑罚执行的立法漏洞。
以此,滥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恶意上诉的的行为不仅以此项制度的初衷相违背,还会有损司法权威。
而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上诉权作出独立的规定,以及我国之前的上诉制度、上诉不加刑原则以及二审全面审查原则,为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留下了空间。
在学术界,关于是否应当保留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存在着颇多争议,如何有效防止被告人利用制度漏洞滥用上诉权以及如何完善此项制度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程,其既涉及到刑事程序法以及实体法的修改完善,也关乎司法机制等的调整,需要全面的加以分析。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在学术界存在着诸多观点,并且并不统一,大致有如下几种主流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取消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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