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行为”认定标准初探文献综述

 2023-08-07 17:14:28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行为”认定标准初探

[内容提要]

本文主旨是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活动中“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问题。全文以“寻衅滋事”历史渊源的考察为基石,以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特征及其局限性的克服为线索,系统梳理了当前公安机关治安执法工作中认定“寻衅滋事”所存在的几种问题,对这种问题,学术界有哪些改进建议,公安机关自身又有哪些努力。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 “寻衅滋事” 行政裁量 不确定法律概念

一、 导论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自由是无需论证的“人生来是自由的,他就是自由的”,马克思还认为不自由就是威胁人的存在:“威胁每一生物的生命的危险就是该生物丧失自我,因此,不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

法律规定权力牵制的权力体系,制止公权力侵犯自由。作为权利的自由离不开公权在力的保障,但是正如密尔所言,统治者的“权力被看作是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个群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鹫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 。“寻衅滋事”的认定,就是权力和权利、自由与秩序之间价值冲突的直接体现,在这一价值冲突过程中,应当如何进行价值整合,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这是亟需探讨的问题。

二、对“寻衅滋事”的理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应受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脱胎于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众所周知,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典中的“流氓罪”,“寻衅滋事”是数种“流氓”行为之一。因此要认识什么是“寻衅滋事”行为,必然先要认识什么是“流氓”行为,对此类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分,以及中外旧有立法上对情节轻重的“流氓”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

把流氓行为作为一种刑事犯罪的罪名, 最早是规定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之中。该条规定:“ 流氓无赖构成轻罪rsquo;但是, 他们规定的流氓罪是指“ 既无一定的住所, 又无生活资料, 且经常无行业或职业之人。”(第二百七十条)显然, 他们是把无业游民或流氓无产者作为流氓罪来论处的。法国刑法典虽对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有很大影响, 但是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 并没有规定流氓罪。真正把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流氓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在刑法上,并与之作坚决斗争的是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之后, 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社会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 接着就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与我国。列宁曾多次指出要同流氓罪作无情的斗争, 他说: “专政是以真正坚决无情镇压剥削者与流氓为前提, 以革命政权为前提” “ 要对骗子、懒汉、流氓决战。根据列宁的指示, 一九二二年和一九二六年的苏俄刑法典都规定了流氓罪, 一九七八年修订的苏俄刑法典也规定了流氓罪。其他国家如蒙古、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朝鲜等国刑法典对流氓罪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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