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用渔具目录制度研究——以社会治理精准化为视角文献综述

 2023-06-01 09:40:57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渔业资源自古至今一直在为人类提供源源不断的食物、大量工作岗位,也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但是,渔业资源具有共有性、可更新性和洄游性等根本特性,这就决定了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像其他某些资源一样可以单纯地依靠市场来调节,否则将不能可持续利用,且难逃资源衰退和枯竭的厄运。

捕捞渔具在渔业资源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些违法人员为了增加产量和收入,竭泽而渔,铤而走险,使用非法渔具、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进行高强度捕捞,使绝大多数湖泊和水库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环,种群种类和数量急剧下降。

《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本条表明禁用渔具目录治理非法律明规而是授权制定。

2014年《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以有限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禁用渔具,其中拖网类1种,耙刺类4种,陷阱类4种,杂渔具4种。

2021年农业部为切实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于10月11日,印发《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公布了禁用渔具具体名录。

其中包括10大渔具类别共36种渔具,并对其作业方式及危害性做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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