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背景
我国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10多年来,试图解决目前医药行业长期存在的药价虚高和回扣泛滥等问题。
然而,在药品购销差价率的限制下,价格高的药品利润空间大。于是医疗机构倾向于只选贵的,不选对的。药品的中标只是其进入医疗机构的一个门槛,中标药品能否在医疗机构以中标价格销售出去,取决于医生对药品的使用。因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竞资格,争份额,盛行回扣。这就是所谓的大定价,高回扣。
为了给中标药品在医院进行二次促销和药品回扣预留空间,制药企业普遍在省级招标采购中提高竞价,结果使得中标价虚高,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价格控制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在这一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医院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在采购中标药品时,进行再一次杀价,即所谓的二次议价。对于这样的二次议价,相关部门是明令禁止的。2010年,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购销药品时,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然而,二次议价却屡禁不止。最近,有不少学者提出应放开二次议价,归还医院的议价权。一时间,二次议价成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争议热点。
二、 研究意义
我国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实施以来,并没有取得预期的降低药价、遏制回扣的效果。百姓仍然面临着看病难、看病贵得问题。最近,二次议价问题成为争议热点。有人认为,探索实行医院二次议价,有助于改善流通秩序、提高医院补偿效率、遏制回扣促销,应当鼓励。因此,具体分析药品招标采购中二次议价问题产生的原因,深入剖析二次议价的利与弊,并提出解决该难局的建议对于政府部门改善相关政策很有意义。
三、 拟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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